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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及其可行性


  同时应看到,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应对农业自然风险,而对于应对农产品生产的经济风险,还难以发挥屏障作用。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呈现频繁波动趋势。根据经典的“蛛网理论”,农产品价格形成会受到生产周期、生产成本、生产结构的影响,这导致农产品尤其是在居民消费指数(CPI)中权重较大的畜产品价格以大约三年为一个周期上下震荡。这种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将会带动食品价格变动,最终导致CPI的波动。另一方面,现行农业保险产品对于应对农业市场风险有其局限性。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虽能解决自然风险高损失、高保费的精算难题,激励保险需求,但却难以解决发展中国家在小农经济结构下金融服务短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管理问题。一旦生产成本上涨、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生产亏损,就会带来居高不下的道德风险和理赔成本,并由这一轮生产过剩而引发了下一轮的生产不足,使整个市场始终处于波动之中。2013年初发生的H7N9禽流感疫情,至今让人记忆犹新。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禽肉产品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导致家禽产品市场交易萎缩、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成交量的萎缩和价格的下挫又使养殖户补栏意愿低,纷纷减少养殖规模以降低成本,而这又为“后禽流感时代”家禽产品的有效供给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将农产品生产的经济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延伸保险服务触角,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已成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要加快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实践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开发覆盖“经济-市场-价格变化”的“农业收入保险”。

  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及其可行性

  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情况来看,农业保险正在向指数保险方向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主要的指数保险产品包括产量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前两者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对历史产量、天气数据进行安全、客观的测量,具有区域、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局限性,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以农产品价格为标的、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应对市场风险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可以打破农业生产的原始记录,即灾害发展的时间、种类以及灾害情况等数据资料对厘定费率的限制,即与具体农业生产行为无关,是为防范农产品市场风险而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二是不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也就省去了逐家逐头查勘核损,降低了保险的业务成本。三是保险赔付使用的是与农业损失密切相关的、易于观测且难以人为干预的随机变量(价格指数),既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客观、公正和透明,又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四是指数保险的购买者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者,从事市场经营的商户主体也可以购买,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更符合大数定律。

  安徽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比较强的可行性: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外一些地区已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国外的美国和加拿大均建立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国内上海、北京、江苏、四川等地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险,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内在条件看,安徽具备良好的农业保险基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安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认可。

  四、安徽省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措施建议

  结合国内外其他地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情况,现就安徽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研发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拿出一定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建议由农业、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保险企业、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按合法程序和方案,系统研究和设计开发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并报省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保险模式上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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