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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四管齐下”


 

  人多地少、小农经营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它并不会因局部地区的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的发展而改变。因此,解决农民增收和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难题。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社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路径。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道路是至关重要的。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大力鼓励和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任务之一。

  农民合作社在解决一家一户经营中的困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农民组织化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其互助合作性质,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农民所欢迎和接受。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农户参与率较低。截至2013年12月底,已有农民合作社98.24万家,入社农户达到7412万户,仅占全国总农户的28.5%。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90%以上的比例,还有很大差距。二是良莠不齐。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过小,约有三分之一发挥作用不大。还有些合作社“名不符实”,出现了不少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三是发展障碍颇多。比如法律不健全问题,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融资难问题,我国缺乏完善的合作金融系统帮助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等等。为了更好的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就必须“四管齐下”,尽快壮大合作社的实力。

  一是要正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是其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基础。从各地合作社发展的情况来看,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不够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出台《农民合作社法》,对于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村社区合作社、土地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社等,明确其法律地位,界定其运行规则,以便指导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保证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应该明确农民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并对其作用等给予肯定,允许和鼓励不同地区的合作社进行联合,提高合作社的组织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要扶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将财政投资和补助性的涉农项目,如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逐步交由合作社承担,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项目的执行者,确保项目落到实处,并能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户综合生产能力。对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农产品储藏和流通设施、开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拉长产业链条,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和食品安全。

  三是要注钱。“资金缺、贷款难”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难题。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一再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首先,可以通过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定,在此基础上开展联合授信,对有条件的合作社予以贷款贴息,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合作社内部资金。其次,应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体系,尤其是完善政策性银行的作用,负责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供给。再次,针对农业高风险的特点,要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专门针对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四是要育人。发展合作社的关键是人才。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应该是有合作精神、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村“能人”。随着农村大量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人才缺乏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建立合作社带头人的轮训和进修制度,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工作。建立全国的合作学院等培训机构,采取轮训等多种形式,专门培养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地方与高校共建、项目扶持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深入农村开展合作社人才的培训。也可以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我国农业院校和涉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自愿成为农民合作社人才库中的一员,支持他们经过培训后进入合作社工作,并支持他们创办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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