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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为根本动力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


  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统筹利用国际农业资源和市场的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正确处理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关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确立适度标准,统筹考虑增产和增收的平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平衡以及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家庭经营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做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关键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承认农民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这对于解决集体土地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问题、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承包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财产权性质。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的精神,依法登记则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未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应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登记效用,让广大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确权登记颁证带来的好处,让农民真正像重视房产证、结婚证一样重视自己的土地权证。

  2012年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83亩,户均约半公顷。毫无疑问,我国目前这种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成本高,农民务农收入低。由于组织化水平低,一家一户势单力薄,农民无力抵御市场风险。强调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关测算表明,如果把实现种地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相当作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的标准,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120亩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左右。从国际比较看,这仍是很小的规模。按这一标准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则全国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据估计,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这就是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既要积极鼓励,也不能揠苗助长;既要避免土地撂荒和经营规模过于碎小,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加大就业压力和社会不公。从政策导向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确立适度标准,统筹考虑增产和增收的平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平衡以及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将新增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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