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子村原村主任张某,是公认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审批表、虚假协议、证明上签过字。提审问他:“你知道你的签字意味着什么吗?”他回答:“村民办事不容易,书记让我签我就签了……要知道犯罪,我说什么也不签。”
岗子村原村主任杨立财用征地补偿款支付出国考察费用,审他时,他认为“自己只是境界不高,用了集体的钱,还了就没事了”。 还说“权力不用,过期作废”。
——相关立法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陈卫东说,监督管理“村官”,相关的立法还存在缺陷。由于村级组织职能繁多,公务、村务、党务,难以区分,因而造成主体难分、罪名难定、管辖权无法明确的境况。
“防范‘村官’在土地上犯罪,首先就是要规范制度监督,让监管不再形同虚设。”于晓光说,应从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村官”权力的行使进行监控,强化制约。
“应加大对‘村官’的教育培养,提高他们法律意识。” 丁锡奎说,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群众赋予的,只能为老百姓谋利益,不应为自己牟私利。
陈卫东还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重大事项申报等内容引入“村官”管理,构建起小“村官”,大“监督”体系,从而防范“村官”贪腐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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