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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与政策供给


  第一,实行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经营者一般是本地的农户家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的劳动力。从这个角度看,家庭农场本质上仍是家庭经营,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考虑到家庭农场的市场性、劳动分工的专业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本文认为,应允许聘用季节性临时工和固定员工,只要符合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的劳动力这一条件即可。

  第二,以农业为主。家庭农场以从事农业为主,在农闲时也参与少量的兼业行为。在家庭收入构成上,农业收入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辅之相应的兼业收入。以农业经营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是家庭农场主区别于传统农户的显着标志。传统农户家庭成员具有明显的分工,如年轻人参与非农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老年人留守农村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而且工资性收入构成了家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不可避免地带来要素投入少、科技含量低、经营粗放等问题。而家庭农场主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能有效提高农场主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有利于资金要素的投入和科技要素的导入,推动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此外,家庭农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还有利于生产经验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提高,从长远看有利于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第三,规模较大。家庭农场顾名思义规模要比传统农户大,至于多大才算家庭农场,理论上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各地的操作也不一,有的地方把50亩以上就看成家庭农场,有的地方是100亩以上。本文认为,关于经营规模有很重要的一条标准,那就是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要接近或达到条件类似家庭参与兼业劳动的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家庭农场经营就提供不了足够的激励,不能让农民安心务农、专心生产。当然,实行规模经营也有一个“度”的问题,规模过大,超过了家庭经营的能力,就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出现土地的边际投入效率下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农场经营就适应不了这一状况,需要通过合作社或企业来经营。因此,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农业经营水平,确定合适的“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

  第四,市场化导向。家庭农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赖于市场而存在,具有进入市场的强烈动机,符合“经济人”的特点,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生产要素市场,都具有显着区别于传统小规模农户的市场化特征。在产品市场上,家庭农场根据市场价格与需求状况,发挥自身比较优势,选择生产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把自身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获得市场效益;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家庭农场并不局限于本家庭拥有的各类要素,还通过要素市场获得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

  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每一类经营组织的功能定位如何,取决于该组织的特征和比较优势。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内部成员利益一致,能有效克服农民合作社经营中的“搭便车”行为和企业经营中的劳动监督问题,适合在二三产业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的农区开展农产品生产。当然,家庭农场也有其自身缺陷,主要表现在进入市场难和资金、技术比较缺乏,这就需要其它经营组织的协同和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能有效降低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成本。应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参加农民合作社,积极引领家庭农场进入市场,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条件较好,在农产品加工和营销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应引导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纵向联合,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利益联结方式,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

  二、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从交易费用视角

  新制度经济学用交易费用理论来研究组织问题,认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度量问题和执行问题,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易,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组织;在不同的组织里面,为了降低协调成本,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治理结构;当外界的环境发生改变时,人们发现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可以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于是一种组织就向另一种组织演变。[4]家庭农场作为从家庭承包经营演化而来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其发展的关键在于这种开展这一经营方式带来的私人收益要超过交易费用,否则的话家庭农场就不会产生和发展,小农户就可能向着与龙头企业联结或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方向发展。综合比较小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以下制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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