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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与政策供给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工业部门转移,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严重滞后于市场化进程,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进程。这迫切要求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将传统小规模农户塑造成吸纳先进生产要素、有效对接市场的农业发展主体。适应新的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2013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的概念甫一提出,立刻引起了学术界和地方政府的兴趣,有关学者开展了一系列的学术探讨,有的地方还进行了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探索家庭农场的特征,并结合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内涵

  (一)家庭农场的溯源

  家庭农场的概念最早出自专业户和专业大户。1978年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全国迅速铺开,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数量的98%。

  与此同时,一些具有经营头脑和专业特长的农户生产热情被调动起来,开展了专业化、商品化乃至规模化生产的探索实践,产生了一批专注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专业户。中央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趋势,并对这一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了充分肯定。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近年来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他们一开始就以商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讲求经济效益,充分利用零散的资金和劳力,发挥了农村各种能手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的经济联合”。此后,中央文件又陆续提出了储运专业户、农机专业户、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种养专业大户等概念。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概念,这是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3]2013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补贴、土地流转、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内涵

  家庭农场概念在国际上沿用已久。200年前美国就提出家庭农场是个由农民拥有生产资料、自行做出生产决策的经济形态,并在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中提出一个家庭农场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②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日常运转;③家庭农场主具有管理农场的权利并自行管理农场;④家庭农场主和家庭成员提供主要的农业劳动力;⑤可以雇佣季节工或长期稳定工人。俄罗斯制定了《家庭农场法》,对家庭农场的性质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其由农民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组成,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终身占有或继承的土地和资产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在国内,上海、浙江、安徽、湖北等地也开展了家庭农场经营的探索,并主要从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水平等方面给予了界定。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分工演进和加强的产物。

  相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也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农场看成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是企业化、法人化了的专业大户,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界定,本文也倾向于这一种观点。总的来看,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一般都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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