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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如何“被集体化”的?


 

  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逐渐成为一门“显学”,引得无数国内外的学者“竞折腰”,然而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果有人试图解决当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却不去了解它的历史,那么其注定是要失败的,其研究成果要么流于俗见,无法提供真知灼见,要么夸夸其谈,毫无施行之可能。

  我并不想过度提及诸如“历史昭示着未来”之类的话语,因为人们可能会认为过于老套。但需要强调的是,过往的历史并非仅仅是尘封在书本中的谈资,或者埋葬在坟墓中任人嘲弄的对象。一些轻浮且自以为是的人,认为自己可以轻视乃至忽视历史,径直研究当下土地问题并提出若干制度革新策略,但是历史必将从书本或者坟墓中爬出来,像无所不在的幽灵一样,给他们以致命的打击。

  本文旨在从“权利”的视角来重新审视1951年以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所发生的制度变革,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当下和未来的改革。1951年前后,党内外围绕“是否跨越新民主主义阶段直接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是否要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从农民私有收归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今天的人们已经熟知,但是农地集体化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伴随着多元力量的博弈和斗争,这一过程大致经过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和1982年宪法修改四个阶段中若干步骤才逐步完成的。

  一、初级社:土地所有权归农

  随着战争结束,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到了战前水平,以东北地区、山西省为代表的一些革命老区领导发现农民中间出现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现象,劳动互助组不但不能激发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激情,反而出现了“有些常年互助组改为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自行解散”的情况,山西襄垣县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甚至公开宣布,

  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3]

  针对这种现象,山西、东北等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认为,农民和农业不是朝着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并将这种现象视为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根本原因。为此,他们开始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组织形式,能够在经济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在政治上继续接受党的领导,并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前进”的问题。[4]1950年前后,在否定了农会和苏联式集体农庄以后,山西省的领导人从1946年平顺县青春凹农民自发创办的土地合作社得到启示,建议“贯彻组织起来和新的科学技术相结合的方针”,将农业生产合作社把互助运动提高一步,山西省委提出,

  增强公共积累, 按成员享用, 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 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 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 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 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到否定它, 所以公积金应该是出组不带。……按劳力、土地两个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 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5]

  不过,山西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一开始并没有引来掌声和支持,而是遭到了薄一波领导的华北局以及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否定。华北局认为山西“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方法来逐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到否定私有基础, 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 因而是错误的。”[6]

  刘少奇也反复批评说,

  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 在经济发展中, 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 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基础, 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此作为新的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7]

  有人写信告诉我想搞一个电影,恐怕你(面对胡乔木同志)要跟他们谈一下,把合作社问题搞个电影是可以的,可是只要它证明合作社集体耕耘比个人耕耘要优越,以便给农民灌输集体主义的原则,旨在这一点;如果号召农民起来组织农业合作社,认为这样就叫社会主义,发动群众运动,就要犯大错误,那就叫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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