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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村民自治


 

  我国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也存在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自治组织“自治性”缺失、乡村社会矛盾未见缓解甚至有所加剧等问题。应该看到,尽管村民自治制度早已在党的“文本”规定和国家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但在县、乡甚至更高层级的领导干部中,始终有些人对这一制度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居多,强化单向管控甚至对民主诉求进行打压的行为时有发生;从宏观环境看,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水平虽然逐步提高,但引领和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作用仍然极其孱弱。所以,在未来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攻坚战中,应以更坚决的态度,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繁荣进步和社会稳定。

  一、应理顺村级“两委”(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村民委员会的地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既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而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执行的八项事宜,却也都是关于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这实际上等于承认了两个权力中心(一个是领导核心、一个是自治主体),而且两者的职权、职责没有明确划分。实践中,少数地方“两委”代表——村书记和村主任纠纷不断,多数地方村书记包揽一切,村主任成了村支书的副手或下属。有些地方实行了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体制,避免了“两委”的摩擦,但这等于默认“两委”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元素都要让位给一个权威人士。它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却没有排除村级民主和自治的体制性障碍。村庄治理的效果和村民们的福祉能否充分实现,仍取决于能否有一个好书记。所以,要坐实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对相关法律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划分“两委”的之间的权限,切实解决党支部包揽一切的问题。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好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村民当家作主,防止村委会主任滥用权力;二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或法律程序纠正村级自治组织的错误或违法行为;三是抓好党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般性村级公共事务,由村委会自主办理;重大问题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执行。

  二、应大幅度减少上级党委政府对村级事务的管控干预,为村民自治释放空间。

  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和基层干部的行为惯性叠加在一起,不断地强化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对村级事务的全面管控和具体干预。村级自治组织的“行政化”趋势不但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化而扭转,而且愈演愈烈:有的地方把党政工作目标责任状延伸到村级“两委”,而且与村干部工资挂钩;有的地方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名义,由县财政出资提高党支部书记的工资待遇,并将部分村支部书记录用为公务员(继续留村工作);有的地方实行村财乡管或“三资”代理(由县乡纪委代管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这些措施,虽然可以增强上级政府对基层组织的掌控能力,促进某些工作落实,但加剧了治理思路的混乱,压缩了基层民主和自治的发育空间,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疏离了党群干群关系,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必须从省级领导机关做起,为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减负降压。如:弱化政绩考核、废止“一票否决”、精简会议文件、整顿达标竞赛,等等。同时,果断取消对村级组织的政绩考核、达标竞赛和奖惩责任制。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除了执法和服务以外,只对村级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和帮助,不再进行行政干预。县乡政府工作任务,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完成,涉及到村民的,可以争取村级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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