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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2.减轻税收负担。各类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税负率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一般工商企业的规定纳税,税负高的问题极大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建议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地方性金融组织和地方性新兴金融业态,对于面向农村、服务三农的信贷投向,执行贴息、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措施,使各类金融组织在税负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加速促进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

  3.补贴贷款利息和费用。当前国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对涉农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属于基于贷款金额的支持政策。建议同时从贷款次数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支持,即每办一笔涉农业务,国家即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改变、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大额单笔贷款的倾向,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对普通农户、农村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覆盖面。降低农户正规借贷利息之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对于在农户贷款过程中抵押资产的评估、公正费用等,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4.合理布局机构。适当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激励政策,机构设立应充分考虑农户信贷需求满足的问题,而非仅仅是存款需求的满足。关注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区域农户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位置偏远农村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覆盖面。这其中的一个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过高的问题,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过大,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只能选择在城市区域,很难设置于乡镇。建议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降低对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促进适度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层次上设立机构。

  5.注重风险防范。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降低信贷风险以及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尤其是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方便掌握潜在客户的信用情况;二是促进各地行业性协会组织的成立,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技术的提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评级制度,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监管之外,增加一条外部约束的途径。

  6.加强互助资金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学历相对较低,金融知识掌握较差,所处地理位置往往远离县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费用较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建议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由地方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以有效降低、分摊监管费用。在试点基础上,放松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的政策限制,探索合作制金融组织适宜的经营模式,引导、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开展和机构发展。

  7.支持民间金融发展。满足农户借贷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非正规借贷,虽然农户正规借贷和非正规借贷一定程度上呈现替代性的关系,但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替代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的作用。建议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出台关于非正规金融组织、非正规借贷管理的政策,引导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民间资本向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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