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一点是,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改革背景】
在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告中,提出了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还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 城镇化进程,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此时,还没有提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
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提出这个概念是在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 会公报中,也着重笔墨谈了中国农村问题。公报中提出,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 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而在去年召开的十八大上,报告再次明确,“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易鹏认为,此次公报中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利”和之前两次提法内涵一致,关键是将这些原则落实。几次重要会议的不断提及也反映出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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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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