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谨慎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改革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地制度在由第一阶段“均田制”向第二阶段规模经营调整时,在时机选择上都非常谨慎,均是在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和农业就业占社会就业的比重下降到很低水平之后才开始推动改革。其中日本在1961年放开农地所有权转移限制的时候,其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农业就业占社会就业的比重为25%。而韩国和中国台湾在放开农地所有权流转限制时,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分别下降到7%、3.37%,农业就业占总就业比重下降到14%、11.5%。
三、对当前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几个核心判断的验证
(一)对“农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农地制度设计应该追求其要素效率最大化”判断的验证
坚持中国农业制度应该进行私有制改革的学者秉承新古典经济学的信条认为只有界定清晰的私有产权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从二战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地制度改革来看,尽管都实行私有制,但它们对农地制度的考虑绝不是简单地着眼于效率最大化目标,它们所实行的私有制也不同于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坚持私有制的学者所主张的那种“界定清晰、完全的”、可以自由流动而实现最优配置的农地私有制。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上述三个经济体均严格限制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对持有农地的上限、持有农地的主体资格等均有严格规定。即便进入战后农地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为了促进规模经营而放松了相关限制,也并非给予了农地完整的私有产权,例如仍然对公司法人购买农地有着严格限制。之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农地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功能,还包括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社会功能,例如社会保障、社会公平、粮食安全等等。这些功能的重要性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需要制度制定者据此在不同功能之间进行权衡。因此,虽不能简单确定“农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农地制度设计应该追求其要素效率最大化”的主张是不正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一主张本身是不全面的。
(二)对“‘农地私有化+市场化流转’必然导致农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判断的验证
这一判断可能是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争论中所涉及的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很多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自身就存在逻辑矛盾。一些坚持农地集体所有者的学者如温铁军一方面认为农地私有化改革将导致农地兼并和集中,从而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失衡,另一方面又认为“农地私有化+市场流转”不可能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当然,也有些学者例如秦晖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单纯农地私有化不会导致农地兼并,因而也不可能促进规模经营。从东亚先发经济体特别是日本的经验来看,在允许并鼓励农地所有权流转后,结果并未实现预期的农地集中。这个结论与秦晖等人的判断一致。到底哪一种判断是正确的呢?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其取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农业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农业就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重处于较高水平,此时对占总人口比重很大的农村居民来说,其收入主要来自农地经营,其他收入来源很少,一旦家庭遭受诸如重病等冲击,农民只能选择出售农地来应对,因而在此阶段一旦允许农地买卖,很容易发生农地兼并和集中。而在第二阶段,农业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农业就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重下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因此家庭在受到诸如重病等各种冲击时,已经不需要出售农地来应对。以此为前提,加之农地价格上涨预期,传统农耕文化、土地情结和休闲诉求等原因,更进一步强化了农地的惜售心理。在这一个阶段,农地私有制不会导致农地较高程度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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