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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争议中几个核心判断的验证


 

  一、核心判断的提出

  农地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对人均耕地面积小的经济体来说,如何选择农地制度尤为关键,同时也更加困难。至今为止,即便是发达国家如日本,依然在受农地问题的困扰,其对于农地制度的改革仍然处在艰难探索中(张桂林,1994)。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作为一个人地比例极为不利的国家,中国拥有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制度。这一被认为是中国农民伟大创造的制度,曾经释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与此同时,围绕这一农地制度的争论也从未停止,特别是随着刘易斯转折点时期到来,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对农地制度改革方向的讨论更加激烈。

  当前,关于农地制度改革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代表性的学者包括温铁军(2009)、曹锦清(2009)、姚洋(2002)、韩俊(2003)和布罗姆利(2007),认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应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变化;其二是主张进行农地私有制改革,如文贯中(2009)、秦晖(2009)、蔡继明(2005)、樊明(2011)等人;其三是主张建立国有永佃制,如安希汲(1988)、周天勇(2004)等人,认为理想的土地改革方案是“土地国有+很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每一种观点都有其背后的逻辑,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学者认为现有制度框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这一制度在其实现形式上还提供了继续创新和完善的空间。他们大多认为一旦实施农地私有化改革,必将导致农地高度集中、贫富分化,继而影响社会稳定;或者认为即便实现了私有化,也未必会有效提升农地规模和农业生产效率。主张私有化改革的学者则认为界定清晰的、完整的私有产权是提高农地要素效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条件,同时也能很好地保护农民的权利;他们认为集体所有制因存在农业权利主体缺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利不确定等诸多缺点而导致农地经营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农地规模化经营,而且难以保护农民权利。持国有永佃制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这样既坚持了公有制,同时也能够获得类似于农地私有制所带来的好处,有助于保护农民权益,有利于农地流转、农地融资和实现规模经营等等。这些判断孰对孰错,一方面需要逻辑层面的推导,更重要的是需要尽可能利用经验证据来予以验证。当然,第一点相对容易做到,但第二点则困难得多,这是因为农地制度无法做实验,只能千方百计寻找合适的案例和经验事实来进行验证。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这三个东亚经济体与中国在传统上有着相同的农耕文化,有着类似的农业资源禀赋特征――特别是不利的人地比例,有着同被称为“东亚模式”的农业模式。而且在二战之后,它们与中国一样在席卷全球的农地改革和租赁改革浪潮(费德里科,2011)中迅速建立了土地农民所有制。但之后,中国于1952年即开始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则依然坚持了农地私有制。这些先发经济体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农地制度改革(特别是私有制实践)的“试验田”。截至目前,已经有不少研究文献在借鉴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农地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建议,例如高强和高桥五郎(2012)、许宏和周应恒(2009)以及张桂林(1994)等。这些研究得出的一些结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将试图围绕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争论,特别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争论所涉及的一些核心判断,利用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二战后至今农地制度变迁的经验证据进行检验,最终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建议。本文要验证的几个判断如下:1、农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农地制度设计应该追求其要素效率最大化;2、“农地私有化+市场化流转”必然导致农地集中和规模经营;3、农地集中会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失衡。

  全文安排上,我们将首先介绍东亚先发经济体农地制度改革历程及特征,然后验证上述三个核心判断,最后给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二、东亚先发经济体农地制度改革历程及特征

  (一)东亚先发经济体农地制度改革历程

  二战后以来,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地制度改革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舒尔茨(1987)所指出的针对“受压迫的、无知的、陷入大地产控制的农民问题”的改革和针对“土地分散问题”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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