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适应当前农业发展的要求
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可以有效地吸纳周边农户无力经营、经营不善或者粗放经营的不连片集中的部分或全部经营土地。由于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的经营户一般都是本地农户,熟悉本地生产环境和土地地力情况,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种植养殖生产项目,同时与周边农户关系相对密切,土地流转过程完全自愿,较少会产生生产、生活方面的纠纷。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具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风险系数相对较小。
减少土地粗放经营,提高集约化程度。目前农村早已从原来兄弟合户的大家庭转变为兄弟分户独立的小家庭,家庭人口一般为2-4人,大户家庭一般不会超过6人,而劳动力一般在2-5人之间,加上现在就业机会相对较多,真正常年在家务农劳动力又会相应减少。传统家庭式土地经营面积过小,难以形成产业发展空间,因此很难吸引农民全身心投入农业生产,土地成了部分农民心中的“鸡肋”,很难不对土地粗放经营。而与此同时,部分想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却缺少相应的土地。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使部分适合并喜爱农业的家庭通过土地流转适度扩大规模经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专注农业产业的发展,从而有效地提高土地集约化经营水平,减少了小户粗放经营的可能,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
防止农用地经营的非农化现象。与其他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项目有所不同,家庭农场式经营的土地一般不会脱离农业,也一般不会脱离农民。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只不过是一定范围内土地经营户结构发生了变化,是部分农户吸收相邻农户土地而扩大原有农业产业,因此土地经营基本上仍然集中在数量相对减少的原有农户和规模总体相等的原有产业上,而且有很大一部分仍然是原有的粮食产业,因此能有效地防止土地经营的非农化和非粮化。
促进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由于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具有一定规模性、经营稳定性以及长期性,经营者一般愿意进行更多的农业投入,这些投入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单位成本,提高产出效益。由于适度的规模经营,减少和避免了插花田,方便了作业管理,经营者有了更多生产布局空间,同时也方便了机械化作业和统防统治的推广与实施,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避免突击性土地流转面临的尴尬。一些产业项目,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的项目,往往要先成片流转土地,否则项目就不能落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项目顺利落户,不惜一切代价推进土地流转,甚至强行要求农户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干群关系。而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是通过逐步吸收周边农户土地来扩大经营规模的,给土地转出户一个思想逐步转变和适应的过程,避免了不少依靠政府强势推进土地流转带来的问题和矛盾。
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
“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目前符合家庭农场要求的经营实体事实上已为数不少,比如一些种粮大户、特种水产大户、花卉苗木大户、瓜果蔬菜大户,还有非依赖土地的畜禽养殖大户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稳定性,已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要素。但是由于“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未得到法律确认,较大一部分经营者只好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法人主体;一小部分经营者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有一部分经营者选择了个体工商户形式。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主体资格,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取得了法人资格,但与实际的主体结构事实不相符。这些被动的主体资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市场经营主体秩序,因此赋予“家庭农场”法人主体资格,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市场经营主体,这既是农业阶段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市场经营秩序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赋予“家庭农场”法律上的法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式经营目前面临的许多问题也可迎刃而解,比如行为主体的规范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农产品商标申报等。
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科学的政绩观。关于农业发展问题,人们的思维空间似乎被“大基地、大产业”概念挤占了太多的领地,一味的求大似乎成了当前农业发展的时尚,导致一些地方以“产业求大、基地求大”来作为指导农业的行动指南,忽视了对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发展后劲的家庭农场式经营给予必要关注和培育。不容否认“大基地、大产业”确实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和市场效应,但是“大基地、大产业”在整个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并不完全光鲜亮丽。而与“大基地、大产业”相比,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注重的是自然发展,以小见大,成熟一点发展一点,以“蚕食桑叶”的态势逐步向周边扩大经营规模与范围,其经营更具有稳健性和可取性,同时也为土地转出户转出土地给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基本上排除了与民争地的问题。因此在考量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意义时,要有正确的考量标准,要摒弃好大喜功,要更注重农民的长远利益,注重农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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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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