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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


  通过禁止土地流转或抵押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其前提是农民自身以从土地上获得的劳动收益作为基本保障,这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说,是不现实的。即使其可以将土地出租,也由于只享有债权,而缺乏足够保障。在承包地或宅基地上设定生存保障金权利,不但能为农民的基本保障提供稳定支撑,还可通过法定担保方式,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对农民的利益保护更为有力。

  再次,是对出现所谓地主的担心,这大可不必。中国历史上的地主获取大量土地的手段,并非市场上的自由交易,而是权力荫庇下的巧取豪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没有权力垄断的背景下,任何所谓土地集中都难免某一天被流动的市场击成碎片。而且,在土地零碎化极为严重、土地规模效应难以实现的今天,适度的土地集中恰恰是现代农业需要的。

  最后,也有人担心允许抵押,会导致农地保护无法实现。事实上,只要坚持用途的管控,无论如何抵押、流转,土地依然是农地。但如果用途管控不住,即使禁止土地流转,农民不照样可以在承包地上盖房吗?

  值得担心的,并不是允许抵押后对农民的冲击,而是即使允许抵押,又有多少银行愿意凭此抵押贷款给农民。农民的土地权利尚不稳定、缺乏顺畅的变现机制等因素,都会降低银行接受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应着力的,是实现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明晰和稳定。这不仅要求政府积极开展有关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更重要的是延长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甚至做到永久不变。可想而知,如果承包权30年的期限已过大半,即使允许抵押,谁又敢接手呢?

  总之,放开“三权”抵押,农地保护不是理由,社会保障和土地集中也不是问题。关键是,我们是否愿意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进一步做实,是否愿意让农民兄弟分享城市化进程和财富增长。简言之就是,在城市里享受着资本财富增长和金融便捷的我们,是否愿意把发展权和金融获取权等类似机会也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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