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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革步入战略机遇期 需要恢复农民土地所有制


 

  近几年来媒体和知识界一直在说: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处于攻坚阶段。十八大决定深化改革,政府积极释放改革红利。财税改革,金融改革,社保改革,国企改革,分配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国家机构与行政体制改革。在这多头并进的改革大潮中,土地制度变革正在步入战略机遇期。

  土地制度改革逢遇千载良机

  1997年初,我国农村实行为期30年的新一轮土地承包,再经3个月即将过去17年,还剩13年时间,此轮承包即将到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未来13年中,前3-5年最关键。如果花5年时间,到2019年元旦之前,还不能在我国农村实行稳定的土地制度,依然需要到期重新承包,将使农民心态不稳,投入减少,地力下降,危及粮食安全。

  进一步观察,1997年之后出生的青少年和外面结婚来到本村的妇女,在本村都没有土地。与此相反,1997年之后死亡的和由于各种原因外出工作定居的人们,则都还在本村拥有土地。这种人地分离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无疑还将进一步加剧。仅此一点,就已经使绝大多数农民心盼土地制度赶快改革。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我国知识界与新闻媒体,包括各级党政官员,对农村土地制度必须加快改革的大方向,有着高度共识,没有公开反对意见,只是对具体改革方案存在一些不同看法。纵观数千年,对土地制度变革的人心企盼与上下共识如此一致,在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是千载难逢的绝好机遇,一定要抓住,千万不要错过。

  需要恢复农民土地所有制

  解放初期,我国曾经成功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条申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什么是农民土地所有制,该法下述2条讲得十分清楚。第6条规定:“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相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到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从那时至今的60多年,可以划分为前后两大阶段。前30年为第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剧烈震荡。刚刚实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很快就在1958年转变为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践表明,这次土地制度大转变很不成功,大量耕畜被宰杀聚餐,农业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粮棉油大幅度减产,上百万人死于饥饿,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易子而食现象。

  难以估量的损失与严酷现实,换来必要调整。1962年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被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退到以生产队作为核算单位,农民不再宰杀耕畜,农业生产有所恢复。但不是每个农民都尽心竭力参加集体劳动,“大锅饭”造成很多人出工不出力,粮食单产难以提高,粮油棉布肉蛋鱼短缺,不得不凭票限量供应,勉强维持城乡居民最低生存需求。

  粮食长期低产表明,退到以生产队作为核算单位的调整,尽管效果不小,但并不到位。对此,并非无人知情,但在反对“单干风”,狠批“三自一包”的激烈路线斗争环境中,不可能进行更深入的改革。直到邓小平复出,否定“两个凡是”后,才默许安徽凤阳等地以“大包干”名义实行“包产到户”。结果一包就灵,增产效果显着,各地争相效仿。1979年全国只有1.02%的生产队实行大包干,1980年上升到14.4%,到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占比达到99%。

  此后30年为第二阶段,全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抛开产权关系不论,暂不涉及土地的买卖问题,主要就土地使用与经营而言,这种农民土地承包制与土改后实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大区别。从这个角度看,这次自下而上的调整,基本到位了,接近1952年的出发点,土地经营效果良好,粮棉产量提高,粮票布票取消。

  总结过去60多年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下一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走向何方呢?笔者猜测:可能需要将现行的农民土地承包制回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具体实施办法非常简单,就是由人民政府向承包土地的农户颁发土地所有证,承认其土地产权,赋予“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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