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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革步入战略机遇期 需要恢复农民土地所有制


  各级政府之间也需要明晰地产

  把确权给农民的农村土地,与确权给工商企业、商品房业主和各类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的城镇土地,全都加在一起,按总面积36亿亩匡算,折合24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四分之一国土面积。另外四分之三的国土,属于各级政府。为了更好地保护、整治和利用这些土地,既使各地明确职责,又要防止相互侵占,在各级政府之间,也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地产。

  如此明晰土地产权,是否会把国家分割得七零八落呢?不会的。这里需要明确一个与土地财产权相区别的大概念――土地占领权。国家占领的土地,称为领土;国家占领的海洋,称为领海;国家占领的天空,称为领空。国家独享占领权,任何人、任何集团、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染指,任何地区、任何势力都不得图谋分裂。从占领权角度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不允许存在任何异议的,但土地占领权与土地产权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

  土地作为一种财产,需要和其他财产一样,给予法律保护。只有这样,土地才能充分发挥其财产功能,激励人们的积极性,使人们肯于为之付出全部精力与汗水,肯于为之向国家缴费纳税。这是地产之妙。认清这一点,善于利用这一点,在战乱时期可以夺取政权,在和平时期可以繁荣经济;忽视这一点,不善利用这一点,会使国民经济临近崩溃边缘。

  在任何国家,相邻地方政府之间的地界,一般都是清楚的。但这种地界标示的是行政管辖权范围,不等于地产划分。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内,可能存在属于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地产,本级政府不得悄悄侵占。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清晰的地产划分,多年来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地方开发区和地方政府转让土地的项目,侵占中央政府地产的现象。譬如,海岸线一定距离内的滩涂,全都应当属于中央地产,永远作为公地保留,可是有些已经被占用了,使得游人无法沿着海边游览通行。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之间的地产划分,也将逐渐提上日程。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包括高山大河、战略要地与国家公园等在内的中央地产的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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