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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革步入战略机遇期 需要恢复农民土地所有制


  采用上述简单办法,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界限,就是需要在未来3-5年之内实行。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界限,事情就可能变得相当复杂,这是因为再过5年,此轮土地承包期就只剩8年了。8年的盼头,可能会使少地农户强烈要求等到2027年重新承包土地时,调增了自家的土地面积后,再行改革。而到那时再改革,将极大延缓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进程。

  无须担忧农村土地买卖

  是否应当通过颁发土地所有证,将现行的农民土地承包制,回归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最大分歧点在土地买卖。这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土地所有者3项权利中,自由经营权早已实现,出租土地的情形客观上也已经存在,没有谁对土地出租进行限制。所以,目前唯一存有异议的,只是可否给予持证者土地买卖权。

  土地买卖是实现土地流转的重要交易方式。对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必要性与未来发展趋势,举国上下有着高度共识,可能没有多少人会觉得人均不足几亩地的小农经济,能够维持长久。小面积的种植业,已经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土地有效利用,即使单从农民家庭收入的角度看,也无法长期支撑。因而,目前几乎人人皆知土地流转与适当集中,是大势所趋,势在必然。

  面对这样的客观形势,仍然有人不赞成给予农民土地买卖权,这是为什么呢?他们不赞成的主要理由,是担心农民出卖土地后,失去生活保障,引发社会动荡。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谁都不敢掉以轻心。但同时这又是个双重虚假的命题,要看清其中真相,需要连续剥开两层皮。

  其一,他们所持的理由,与他们承认的土地流转与适当集中必然趋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既然土地要流转,就得有人出售。既然多数农田将会集中为适合现代化家庭农场经营的较大地块,那么,家家都将少量土地保持自己手中,充当生活保障,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反过来说,如果农田不可买卖,那么,现代化家庭农场经营所需的较多土地,从何而来?

  其二,如果人们的生活必须依赖土地保障,那么,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又当如何保障他们的生活呢?所有城市化率超过70%的发达国家,都能验证一个简单的道理,国民生活保障不必建立在占有最重要生产资料――农田的基础上,真正可以需要依靠的,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包括农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都应当按照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进行配置,由市场进行调节,该集中就集中,该分散就分散,不宜强制均分,充当社保工具。稳定与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按照人文关怀的精神,一视同仁地进行设计,不宜人分两等,长期保持二元结构。须知,中华民族已经随同全人类一起,步入了21世纪。

  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生产资料的利用效率提高了,粮食、衣料、药品与建筑材料等各类产出增加了,社会保障也就有了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忽视这种联系,企图通过牺牲土地利用效率的办法,来保障农民的生活,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运行理念相去甚远。其实施结果,将南辕北辙,不仅要延长土地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束缚时间,同时还会延缓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城镇土地制度需要相应改革

  由于我国商业用地使用权的租用期限,仅为40年,工业用地50年,随着第一批工商用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的逐渐临近,已经迫切需要对城镇土地制度的改革,给出一定的说法。城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用期限,虽然略长一些,为70年,但涉及的人数众多,同样备受关注。

  一个国家,在重大财产制度方面,长期存在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总是让人费捉摸,不知将会出台什么政策,不是一件好事,不利于稳定,因而也就并非明智之举。如果上面讨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有所突破,那么,城镇土地制度的改革,就应当乘机跟进,彻底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

  处于繁华地段的一座高档商厦,经营久了或许形成商誉,即使楼体破损难修,重新翻建的商业价值也可能很大。对此类商家租用的商业地产,每隔40年就要重新商定1次土地使用权租金,是利国利民的必要行为吗?果真如此实行,不知要有多少官员,误入贪腐陷阱,将被投入牢狱。

  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消除难以琢磨的烦恼,上述商业用地的产权,不妨出售给商家。同理,工业用地的产权,也可以出售给工业厂家。住宅用地的产权,可以出售给业主。至于国家与商家、厂家及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全可以运用税收工具进行调节。对于工商企业因成本降低而增加的利润,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收取。对各类房产与地产的大幅度升值,可以通过物业税收取。总而言之,政府真要向富人收钱,比从穷人身上收钱,办法多得多,不必百分之百垄断城镇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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