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建议


 

  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是整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由于农村现有的集体土地类型较多,用途各异,与农户的产权关系也亲疏不同,稍有不慎,指导政策上就会出现失误。比如,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大类区分,一般则可被分为耕地(含养殖水面)、山林(含草场)、四荒地、农业建设用地(主要指农牧渔场用地以及已修建或规划中拟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已建设或规划中拟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工商业开发用地)和宅基地等六大类。值得注意的是,每种类型集体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在产权关系上其实都是不一样的。

  在这六大类集体土地中,耕地(含养殖水面)、山林(含草场)类土地资源基本上已被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按照不同承包合同年限所承包。这类土地产权与承包农户关系极为密切,在承包期限内具有明显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次,农业建设用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如某些乡村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和公用晒场等。由于这类土地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不同,此类土地资产的受益人也不同,即是说,即便在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类土地产权可能只会让某些成员农户受益,而与其他某些成员农户几乎不产生产权受益关系。因此,这类土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也是不一样的。

  宅基地的产权关系就更为特殊。由于宅基地早已与居住其上农户的居住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权紧密结合起来,甚至有不少还具有某些家族遗产传承性质,其产权关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显然更具独占性和排他性。而非农建设用地也叫农村经营性土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土地产权关系在集体所有成员中则最呈均等化。

  我们觉得,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时,对不同类型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进行细化分析非常重要。因为每种类型集体土地的产权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不同成员农户,其重要性是有很大区别的。为了防止改革中造成产权关系新的不明,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分类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类集体土地已被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某些成员农户在一定期限内所占有、使用并因此而收益的话,那么在法理层面就表示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就拥有了该土地资产的所有权。比如,《物权法》94条规定,所谓不动产(土地是最大的不动产)的按份共有,就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这也从现有法律层面认可了:如果我们真正按照按份共有原则进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那么我们就应该认可作为集体土地产权按份共有人的农户,对产权改革中确认给自己的那部分土地的产权份额“享有所有权。”

  我们现在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是耕地承包期限三十年,草地和山林三十至七十年不等,同时中央政府也一再宣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很多地方政府还出台了承诺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法规。这表明,现行土地资产如此长久的承包期限没有也不会对该土地资产所有权归属承包农户构成法理上的障碍。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户本来是集体经济的一个最小经营单位,将某些类型的本来就由农户通过长久不变的承包制去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农户身上是符合法理的,并不会从整体上改变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那种担心将承包土地所有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的做法是颠覆集体所有制的想法是多余的,也是不必要的。

  其实,我国在工商业领域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制改革也正是从产权制度改革才开始逐步走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央政府颁行了《公司法》,开始推行企业所有权,也即产权制度的改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推行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终使得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由单一全民所有制产权制度逐步演变成为现在的这种包括国有产权、私有产权以及法人产权等混合所有制产权在内的多元化产权制度体系。国有企业也从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大面积亏损企业逐步转变成根据其资产多寡而能够承担有限市场经济责任和义务且普遍盈利的独立企业法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还将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以转让或出售国有资产及其债权债务等方式改制成民营企业,受让对象绝大多数就是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耕地 社会效益 总结
 1 2 3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