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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农民权益实现的制度供给


  2)建立国家林业生产补贴制度,将农民采种育苗、造林育林和管护林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林业同粮食、棉花等种植业一样,属于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关乎国计民生;但同时,林地相对于耕地在自然地力和经济地理位置等方面更加劣势,林木的自然生长周期和林业生产过程比较长。林业的这种弱质化特征,也是制约农民权益实现的重要因素。借鉴工业化国家通行的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给予补贴的做法,有必要对农民经营林业实行更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根据林业的特征及其自然规律,应当将林业生产全过程分为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培育经营、林木管护、木材采伐或果实采摘等若干环节,设计出有别于农业补贴政策的林业财政补贴政策,即实行林木良种补贴与林业苗木保护价销售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管护补贴、合法采伐补贴等政策。具体的补贴制度分别设计为:(1)为促进优良林木种苗的应用推广,凡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优良林木种子进行林业育苗的,由政府按比使用非优良林木种子育苗所高出的生产成本对育苗者给予相应的林木良种补贴,同时对采用林木良种所培育的苗木实行保护价销售,即按使用同类非优良林木种子所培育的苗木一般市场销售价格制定保护价。当保护价低于市场销售价格时,由政府按实际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的差额给予育苗生产者以补贴。(2)造林、森林抚育、林木管护和合法采伐的补贴制度可比照国家粮食直补制度来设计,以用材林从植树到培育、管护直至林木成熟的全过程一般所花费的劳动工日,按粮食作物从栽种到收获平均每个劳动工日当前所得到政府补贴的标准分阶段予以补贴,即在造林成活后连续3年给予造林补贴,森林抚育在实际面积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贴,木材采伐在伐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贴。

  3)建立对农民林业生产和防灾避害设施建设的财政奖补制度。森林集中分布在山区,交通运输、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比农区还要落后,不仅造成山区农民生活的诸多不便,而且加大了生产经营成本。这也是林业比较效益低和林区农民经济收入低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自然禀赋制约农民权益实现的问题,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财政奖补制度,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加以解决。应由政府统一组织编制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交通、电力供应、防洪排涝、水利灌溉、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纳入规划范围,并分不同类型区域设计相应的建设模式,制定投资标准,采用农村公益事业村民集体“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民建公助,给予财政奖补。

  4)建立林业金融服务的财政补贴制度,为农民获得金融资本支持提供条件和拓展空间。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农民融资难等问题,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服务贴近农民、走进林业。应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政府对于各金融机构设立在农村的服务网点建设给予补助;鼓励农民建立互助合作的信用组织和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为银行;拓展面向农民的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免评估、可循环的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并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建立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保险机制,政府给予农民参加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生态公益林保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商品林保费由政府和农民按8∶2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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