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问题已为国家所高度关注,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将林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户,使农民成为经营的主体并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确立以农民家庭承包为基础的林地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应赋予农民以相对完整的权利,并通过制度供给来保障农民正当行使权利,促进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1农民权益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主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拓展和深化,其动因、起点、过程、结果始终紧紧扣住农民的权益问题。这使得改革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与参与。可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抓手。
1.1保障农民权益实现是林改的动力之源
任何经济改革都有最初的或原始的动力源,即“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政府、农民、企业等作为理性个体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并最终促进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所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对于居住在山区和林区的农民尤其如此。林业由于承担着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多重任务,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从事林业的农民为改变现状迫切要求改革传统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藉此明确自己应有的权利,最大化实现自身利益。农民的这种要求和期待,同政府的倡导和社会的关注相互一致,形成了巨大的改革动力,也就是“国家要生态,农民要致富”。这些共同促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农村全面推开。
1.2保障农民权益实现是林改的应有之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紧紧围绕集体林权归属的核心问题,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首先,明确集体林地和森林、林木的产权归属。在明确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通过家庭承包落实到农户,并将承包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明晰到农户。其次,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通过勘界确权和颁发林权证,依法赋予农民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林业的经营主体。第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和金融服务保障制度。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增加对林业的财政投入,吸纳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林业,改善林业基层基础设施,为农民兴林增收致富创造条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所有这些内容和举措都充分体现了农民的期待。
1.3保障农民权益实现是林改的目的所在
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和促进农民增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的2个基本目标。一方面,森林资源增长与农民增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就失去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森林资源增长从根本上仍然是为了农民增收。如果片面追求森林资源增长,没有农民的增收,就会挫伤农民的积极性,森林资源增长和生态改善也不可能持续。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双重目标中,实现农民增收是最核心的目标。从经济学上看,产权“实际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其核心是产权持有者如何从稀缺资源所实现的价值中分享应得的利益,并且产权的激励功能往往是通过利益机制来实现的。林改的最终目的不是赋予农民林业产权以及农民获得林业产权,而是让农民通过拥有产权获得应有的利益。
2制度供给不足制约着农民权益的实现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是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学者诺思就认为:“制度实际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的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从制度本身来看,制度供给是一个设计、学习和实施的过程,指的是创新和维持一种制度的能力。如果制度的供给能满足制度需求,降低交易成本,那么就能产生较好的制度绩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相对完整的权利,但以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分散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存在着矛盾。单个农户缺乏进入市场的应有能力,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着盲目性,抗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弱小。除在林业生产中支付的各种物化成本和活劳动以外,农民在市场中为获得有效的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对象并与之讨价还价等还需要支付更高的交易成本。这种在改革过程中农民增加的交易成本制约了林农利益的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促进农民权益实现的制度供给仍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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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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