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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

  编者按: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农民合作社再一次成为人们聚焦的热点。许多农民朋友和工作在基层的干部纷纷以各种方式联系本报,迫切希望对“1号文件”中涉及农民合作社的部分有一个更加详细的了解。为此,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文中均简称“经管司”)负责人,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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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组织带动作用,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体化运营并不断发展壮大

  ▲农民合作社是创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

  记者:今年1号文件首次将合作社定位为“基本主体”、“新型实体”和“有效载体”,将合作社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应如何认识?

  经管司负责人:这是中央在准确把握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系统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地位作出的科学判断,是对农民合作社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力量,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组织带动作用,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点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由合作社来提供,根本宗旨就是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优势就在于更利于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改变分散经营农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引导和带领他们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合作社上连农户、下接企业和市场,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农户进入市场最便利、最有效的渠道。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体化运营并不断发展壮大。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成员边界不明确,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面临着不断弱化、虚化、边缘化的困境,多数地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始终缺乏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组建合作社,优化配置资源要素,也可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厂库房、废旧校舍等资源资产,参股或兴办农民合作社,从中获得盈余分配,从而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同时,国家对农村的投资、补贴等也可更多地通过合作社来体现和实现,形成一种新的集体资产。

  农民合作社是创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当前农村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农民利益结构正在加速变动,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不断增多,农村社会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合作社秉承互帮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可以成为反映农民诉求的途径,化解矛盾的抓手,促进和谐的桥梁。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增进群众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风范,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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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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