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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这是因为农业是个十分特别的产业。农业是生命生产过程。农民是很了不起的。第一,他所有的劳动对象,无论是庄稼还是畜牧水产,都是有生命的,这 个生命体每天都在起变化,这种变化要非常非常留意,才能细微地观察到。第二,传统农业是露天的,是在大自然之中。大自然每时每刻都在起变化,一年四季风霜 雪雨。这两个变化要结合在一起,分析判断其综合作用之后,才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让生命获得最好的生长,所以这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什么样的能力、 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农民这么去关心气候的变化、这么去关心庄稼的生长?只有当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它生长的好坏跟自身利益直接相关。人民公社之所以不成,就 是因为农民感觉到种的不是自己的地,打的不是自己的粮,所以不好好弄;包产到户之所以能成,就是因为农民觉得这是我的地、我的粮,所以就很认真地弄。很多 人提出以别的经营形式去替代家庭,这是行不通的。家庭经营是把非常复杂的经营管理过程简单化的一个过程。

  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的发展,有些领域企业化经营也许是有优势的,但是对绝大多数,尤其是大田生产的农业来说,还是要靠家庭。我们主张发 展适度规模经营,更多的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事情,而不是说换了经营主体。

  尊重农民财产权利

  记者:今年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有些专家认为,土地制度是下一步农村改革的突破口,您怎么看?

  陈锡文:土地制度应该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我觉得,一些学者把土地制度和解决当前农业农村问题关联起来,说是下一步农村改革的突破 口,有点过了。我并不是说土地制度不重要。土地制度改革至少涉及4大问题:第一,征地制度问题。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下一步就是怎样操作的问题。第二,农地经营制度问题。这跟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是直接相关的,包含着家庭经营方式还有没有活力,是不是要更换农业经营主体 等问题。第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不少学者主张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同等对待,自由流转。世界各国的土地制度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对土地用途实 现严格管制。土地怎么用,要服从社会公众利益。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说是可以让农民靠卖地致富。第四,农村土地金融问题。土地、房屋等能不能作为抵押物来获 取贷款。更深层次的还有,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怎么理解等。所以说,土地制度涉及面非常广。从一定意义上说,土地制度是下一步农村改革的一个大问题。

  记者: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农村土地流转要做到“两不”,即“不限制,不强制”。如何理解这“两不”?

  陈锡文:限制也是强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历来都是强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流转的途径是市场,政府行政手段尽量少用。目 前土地流转的规模大概占到整个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将近2.6亿亩。这里确实应该说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是各种各样强制性的手段也有,如有些企业 大户要地,当地政府出面帮助,转不转也得让你转。提出“两不”,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强制流转的现象。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不了涉及土地流转。要流转,前提是产权必须清晰,所以必须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一个是包括农村宅基地 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一个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之后,土地才能进入流转,将来不会有什么后顾之忧。

  记者:让更多的农民变成市民,而城市居民是没有自己的土地的,是否意味着农民“两头占”?或者说农民就会失去宅基地?

  陈锡文:说农民工进城“两头占”,城里占了一份资产,乡下占有一份资产。这个说法立不住脚。一些地方提出“两换”:宅基地换房,承包地换社保。 这是根本不相干的事。我们一定要树立尊重农民财产权利的观念。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财产权利,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物权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表述,承 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收回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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