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通常会提出以下两条理由,貌似代表农民“致富”的利益,掩盖代言“资本”的实际。
第一,农村集体的领导者勾结腐败的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正在大量卖掉农民的土地,还压低出售农地的价格,贪污了卖地的收入,让农民吃了大亏,不如实行私有化,把卖地利益留给农民。如此的判断很轻浮。这里涉及三个问题。
(1)转为非农用途的土地确实会大幅增值,但数量很少,涉及的人数也很少,并非全国农村的情况。自从有了农地“售卖”的最近20年,流转为非农的农地总共才5%,涉及的农民也才5%,主要是城郊农民(还有些水库和道路用地的移民)。凭什么依据5%的农转非用地来改变全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我国的耕地不能再“农专非”了,耕地的非农转化已经接近极限了。我国现有耕地18亿亩多点,政府已经划出了18亿亩耕地不得“农转非”的绝对低线。总体上,我国的城市用地极为“粗犷”,若照日本那样精细规划,现有的城市土地已足够使用。
(2)那5%的城郊农民吃了大亏,因此变得贫穷?国家收购集体土地后的土地增值差价不能算作对农民的“剥夺”,那样算账是故意算“糊涂账”。正如经销商可能比生产者赚得多,在世界所有地方,土地“农转非”的主要增值收益不大可能由农地的个体地主获得,而是由拥有巨额建设资金者获得,由政府获得。否则房地产商怎会成为大资本家,政府又怎可能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来容纳农转非增加的人口?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农转非”的土地补偿价一直在成倍上扬,拥有区位优势的城郊农民得到了实在的好处,基本上顺利转化为市民了。学人不能信口雌黄,国有化那5%的土地不是农民变穷的原因,而是郊区农民变富的原因。真实的情况是,城郊农民们普遍盼望耕地尽早被国家“征用”,并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密集栽树,加盖房屋层数。
(3)我国确实存在农地征用价格“不公道”的问题。价格不公道的问题有两大因素。其一,为控制工程腐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刚性,缺乏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弹性。增加弹性的问题比想象的要困难,但也正在解决之中。比如近十年里,水库移民的实际补偿已经上升了不止十倍。而且政府还承担后续的安置问题,农民还有抗议的对象,可以回来“找补”。其二,“八旗子弟”办的“公司”跑马圈地,贿赂地方政府官员并勾结本地黑社会强买农地和林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或开小矿,补偿很低,还搞“分期付款”,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此事的环节通常是:县政府官员被上级派给“招商引资”的指标,这“指标”又被“分派”给乡镇政府,“公司”则乘虚而入,来“投资”,通过种种贿赂手段要挟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帮忙压低土地价格。结果,村干部被“公司”勾结县乡两级政府“逼良为娼”,伤害了自家乡亲们的生存利益。这与集体所有制何干?此种情形虽不多见,但全国各地都有,林区较农区多,偏远地区较发达地区多,是引发“群体抗议”事件的主要原因。问题不是来自集体所有制,而来自“资本下乡”的冲动,来自当地政府官员腐败,来自集体太软弱。恰恰是因为集体所有制被虚化和村行政的灰色化,“公司”才有机会勾结腐败官员去俘获村干部。农村集体是腐败官员和贪婪资本的最大障碍。倘若没有了集体,非但抗议运动难以组织,抗议也没有了法律依据。事实上,倘若不是乡村的集体抵抗,地方政府怎会动用武警?一旦政府动用武警来帮助“公司”获得土地,就说明当地政府已经被资本俘获了,也说明遇到了村民集体的抵抗。若地方政府服从“以人为本”的中央新政策,取消“以资为本”的“招商引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当然要在“公司”控股占大头。如果资本放弃了,就只能说明他们的“利润”仅仅来自剥夺农民土地,就不值得让他们来。
南方山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把“野林”描述为“荒山”,不惜砍掉“野林”让“公司”去种柑橘之类的经济作物。那些政府代表的不是人民,而是无知无识的原始野蛮资本主义,既破坏生态导致水土流失,又破坏物种多样性。几口橘子汁哪里抵得上我国美丽的原生山林啊。与其低价卖给野蛮商人,还不如将其“国有化”,由当地林业局封山育林,保护起来。正如日本的山林地基本是国有的,北京市总共900多万亩林地也收归国有,效果非常好。生态林的前途在于国有化,经济林的前途在于集体所有制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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