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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农地集体所有制


  自进入2008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一些“专家学者”和城市流行媒体突然爆炒所谓“新土改”,沸沸扬扬地鼓吹废除农村集体所有制;要求个体“永佃”,实行耕地和房基地私有化;要求容许“资本下乡”去促进“流转集中”,去“盘活农村固定资产”以“扩大内需”和增加“廉价”劳力供给。“山雨欲来风满楼”,并非真金白银的今日“资本”正孕育着一场对我国农民史无前例的剥夺。

  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能动摇。

  有些学人一方面要求“取消”集体所有制,搞“私有化”;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声称农地“所有者缺位”。依他们的“逻辑”,只有私有财产才有“产权”,国有和集体财产都是“无主”的(个人“有权”随便拿?)。农村房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这从来没成为过问题;但耕地和从耕地“划拨”出来的房基地是集体财产,这也不应成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耕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这个法律规定不存在概念定义不清的问题,只有被曲解和违反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57万个村民委员会,辖265万个自然村。这57万个行政村就是我国农村耕地和房基地的集体所有者,产权的法律地位非常清晰。

  都“市场经济”了,我国为什么还拒绝国有也拒绝私有,坚持耕地和房基地的集体所有,坚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共有私用?理由有五个。

  第一,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构成对城市利益可能侵犯农民利益的有效制衡。正因为非农土地国有,农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农地就必须给予农村人适当经济补偿,并担负起为失地农民安排未来生活的道义责任。这个责任,“公司”绝不愿承担,也绝不会比“国家”更有承担能力。公司随时可以关门“跑”掉,但国家“跑”不掉,无法生存的失地农民至少还有“找补”的对象。

  第二,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构成对乡村自然和历史差异的有效承认。我国从南到北,从海岸到高山,加之历史变迁,农村各地人地之比差异巨大,不同的集体凝聚力也导致土地收益大不相同。正因为农地集体所有,各地农户的承包地面积才可以有因地制宜的差异和弹性。正因为因地制宜,才在村民们认可的公平条件下出现了“承包专业户”。

  第三,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构成平均分配土地和房基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共有私用,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色。农地私有,发包耕地和分配房基地就失去了主体,失去了法律依据,分配的平均和公平也就失去了保障。废除了集体这个“地主”,废除了集体权利,公平、道义、安全,就都没有了载体;连残疾人和五保户都没人照顾了。

  第四,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构成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的最后屏障。法定的“权利”不是什么天然的东西,而是力量均衡的产物。较之“集体”,个体农户基本不具备抵抗强大资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各个击破”。其实,购买一、两块“水系”上方的关键地块就能使临近农户就范,遑论今日之“公司”惯于雇佣黑社会势力威逼农民。就对“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言,集体远强与个体。政府一纸“村集体里所有户主签字同意”的规定,就使资本渗透的难度大为增加。

  第五,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构成联结村民的经济和社会纽带,也构成农村与城市对接的桥梁。没有集体所有制下的“共有私用”,在恶劣的生产资料条件下,农村人是无组织的“一盘散沙”,甚至无法接受政府转交的城市“惠农”援助。风灾后的缅甸就是例证,冰灾震灾里的中国就是反证。非农地的国有,农地的集体所有,是工农联盟的两大基石。正是在这两大基石之上,中国共产党才可能协调和领导“工农联盟”。没有了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乡村政府就必然被资本俘获,我们的共和国就不再是“人民”的共和国。

  先剥夺乡镇企业,又削去集体“地主”的“财权”,直至削去村党支部的“政权”,削弱农村集体是中央政府上世纪末期的重大失误,致使农村基层政权溃败以至“灰色化”。基层不稳,天下大乱。向农地集体所有权下刀子不是“深入改革”,而是代表资本“自由”的利益去“闯(人民利益之)关”,革农民的命。当前农村的主要问题不是进一步削弱农村集体,而是党要夺回基层政权,巩固基层政权,加强集体所有制。只要中国共产党没有被资本俘获,所谓“新的土地革命”就不会发生,烽烟四起,天下大乱的局面也就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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