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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面临的挑战


        2006年10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从此,中国农民的合作社第一次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展经济活动。近5年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框架中创立与发展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当前中国农户的构成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户并存的格局;中国的农业是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农业与口粮农业(生存农业)并存的格局。从变动趋势看,在一部分兼业农户离土离乡的同时,专业农户正在兴起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以专业农户为社员的主体,使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真正掌握在专业农户手中。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截至2011年底,全国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50万家、近4000万农户入社。最近一段时间,大约每个月要增加1万多家合作社,带动农户已经达到全国农户的15%以上。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一部分仍是松散型的,虽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但没有办公场所,有的连牌子也没有挂;一部分合作社只是从事技术服务和流通服务活动的中介性组织,没有经济实力来从事经营性活动。在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合作社中,有的是由涉农公司领办,有的是由专业大户或大股东领办。当前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水平参差不齐。对合作社的发展数据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判断,不要过高估计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工作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从注重数量扩张向注重提升质量转变。

  三、专业大户领办合作社如何体现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念及基本原则

  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念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核心是社员拥有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

  在中国农村的实践中我们看到,热心组织和发起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势群体(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大农户。应该说,这部分人是中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实践证明,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没有成功的合作社。在认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专业大农户成为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时,如何促使他们与规模较小的专业农户在合作社内通过民主控制的机制而形成相对协调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在发展的同时通过共享服务等方式使农村中的小规模兼业农户或老弱群体也能从合作社发展中受益?

  四、如何看待公司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是服务的利用者,农产品加工或营销公司作为合作社团体会员,是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分割问题。现行法律允许公司(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是将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包括在一个组织之中,这样的合作社也就成为一种利益双方组成的异质性组织。

  在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龙头企业加入或领办合作社,是剥夺小农呢,还是实现双赢、成为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实质上是将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外部关系转化到合作社内部,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内化于合作社中。这种内化是不是一种进步?对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机制是不是一种制约?这些问题要在实践中回答。但是,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自己来办公司,将经济活动向农产品流通和加工能力领域拓展,分享初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最终实现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一,这是我们应该鼓励和倡导的发展方向。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核心 农业生产 异质性 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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