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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夯实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标志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收官阶段。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前提,从全国层面明确国家验收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今年以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据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截至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86%。天津、海南、安徽、广西等地发证率达到95%以上,率先基本完成任务。从全国层面制定国家级检查验收办法,统一规范开展检查验收,是能否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工作任务的最后考验。

  2012年关日近,年底基本完成检查验收,既要保量更要保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包括确权、登记、发证三环节。确权、登记是法律依据,证书是法律凭证。三个环节可以区别对待,但逻辑上是统一的。对于约定的年内实现“全覆盖”,今年主要衡量是否确权、登记,年底前完成县级自查和地市级验收,可以认为工作基本完成。但是明年务必开展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管理机构要“心里有数”,农民更要“手里有证”。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全社会高度关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今后一切改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所有权地籍调查是不是全面完成,土地权属争议情况是不是了解清楚,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完成到位,这三项条件是验收合格的硬杠杠。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优化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地域差异性,有的地方行政区域面积大,但村组和宗地数量少,如新疆;有的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相对不大,但村组和宗地数量大,如广东和江苏。对此国土资源部明确,验收不搞“一刀切”。以前确权登记发证的也会新旧分开、区别对待。可谓留足了灵活性。因此,2012年底仍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地方,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有言在先,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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