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益权。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的目的,从国家层面来说,是要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率,发展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而更重要的是基于农民利益的考虑,要发展现代农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财产性收入和外来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只有让农民分享到了发展带来的成果,才是农民主体地位的保障。因此,土地流转政策的宗旨,以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有强调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都是基于此考虑,要维护农民主体的受益权。
2.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1)土地权利的认知不足。权利认知是农民行使维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农民权利意识的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中权利的认知,主要是指农民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决策权及其与土地有关的涉及自身利益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与认识。由于相关的制度、法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调整频繁,以及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导致农民对享有的土地权利认知不全,由此才给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侵农、损农事件预留了空间,包括各种土地纠纷、违法违规征地等等,影响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正如秦晖教授所言:“地权归农之所以难以实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弱势,发言权太小,因而有利于他们的制度安排往往难以实现,不利于他们的安排往往难以取消”。?
(2)大多农民的恋土情节。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于土地就有一种特殊的情节,这种情节促使着农民为了土地去参加革命,为了土地不惜牺牲生命,其思想的症结在于有了土地就有了生存保障,就有了生活依靠,“土地就是咱农民的命根子”。直至今天,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化步伐的踏出,依然有一些农民,特别是老农,恋土情节可谓根深蒂固。对土地过于依赖,滞缓着土地流转的进程,即使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流出的情况下,土地流转现象并不明显,而抛荒、撂荒现象却到处可见,因为他们担心土地流转转包出去之后,一旦某一天自己在城市呆不下去了,就会无生活依靠,但如果不转包、出租,土地还可作为最后的防线,种地谋生。
(3)熟人社会的信任怪圈。我国农村社会一直沿袭着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农户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单位,也是基本的生活、交往单位。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在中国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基层社会的本色为乡土性。“乡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流动性,主要表现在:(1)乡土社会的人谋生方式凝固、单一,除了种植业不知有别的利用土地的方式;(2)乡土社会的人口流动甚微;(3)乡土社会的人安土重迁,珍视泥土。这种不流动性造成了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是对外以聚居集团为单位的孤立和隔膜,而对内则是人皆共享的“熟悉”。因此,最初土地流转多发生于“熟人社会”内部,基于农民之间熟悉而产生的信任,相信流转土地之后,当再回到农村需要依靠土地生存、生活时,也能顺利“回归”手中。这也是当前土地流转大多还处于自发、无序阶段,流转主要在邻里、亲戚和本村成员间自发进行,流转多为口头的委托约定,不签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短,多数流转价格偏低,甚至是零价格无偿转让等的原因。
(4)信息渠道的残缺不全。农村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即使在今天,城市化、社会化的逐步蔓延而至,农民了解、认知外部信息的渠道依然相当有限。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想出让土地的农民,却找不到受让方;而想承包土地的农民,又找不到转让土地者,造成了双方供需的不平衡,这都是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还有农民对于市场信息了解不全,无法掌握流转土地的价格,以及流转土地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坚守什么样的法律等等的信息,农民知晓的渠道都非常有限,给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成长形成了阻隔,迫切要求改变这一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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