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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严格的制度“保地保粮”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且,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已经批准而占用的基本农田,满 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而且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近几年我国粮食生产大好形势的保持和发展,基本农田制度发挥了基础性保证作用。由政府出面贯彻基本农田制度,归根到底意味着在客观上对“农业以地为基律”的承认和遵循。它有力地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某些关键项目上,不可盲目单纯依赖“无形之手”,不可 “一切通过市场”,而必须依靠“有形之手”与其相配合方可奏效。

  遏制“以地生财”的冲动

  “以地生财”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中一大冲动。一些基层农业单位、基层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乃至一些学者,都在这一冲动中有所表现。主要包括鼓吹并实践“卖地富农”论、“卖地富国”论、“土地财政”论等。

  “卖地富农”论即主张通过出卖农地而使农民发财致富的论调。即使不考虑其对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仅就农民本身发财致富而言,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仅仅是大城市郊区、交通要道附近、著名旅游景点附近之类的少数位置优越地带的农民,而全国广大农民则与此无缘。

  “卖地富国”论认为,中国可通过卖地而发展非农产业,更好地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此种观点忽视了非农用地的区位性,即并非任何一块土地都可用于发展任何非农产业,何况主要依靠国际市场解决中国粮食问题不过是空中楼阁。

  “土地财政”论则认为,通过高价“卖地”(出让土地定期使用权),可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实践结果表明,“土地财政”的局限性和弊端也极其明显,诸如它会造成农地的不合理减少以及非农建设用地的积压,从而浪费了极其珍贵的土地资源;受到地域限制而并非普遍适用;还不可避免地造成地价攀升而导致住房价格高昂,进而限制了大量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的权利或迫使政府不得不出资填补漏洞。

  总之,为了保证国泰民安,我们应当理性地、认真地贯彻“农业以地为基律”,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优先”;应当大力遏制“以地生财”的种种冲动,认真“保地保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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