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区、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核、发放《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和涉嫌制售假劣产品的企业和经营者,要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手段普及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曝光违法企业和产品。
(三)各地饲料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0〕1号)要求,积极配合饲料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我部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各地对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的查处工作,请各省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情况,做好参会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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