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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权益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正当时


  面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村建设和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新要求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改进

  土地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我国在不到世界 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不仅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不足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耕地后备资源也十分有限60%以上分布在水源缺乏或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挖潜难度巨大。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唯一的出路就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稀缺的土地资源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土地资源管理及其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管理制度也不断改革和创新尝试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土地按照其商品属性进入市场进而开启了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时代。我们不仅在《宪法》中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和转售的条款而且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由此使中国土地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了既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同时又保护和利用好耕地遏止无序开发,乱占耕地的现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新的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客观地讲业已形成的一系列土地管理制度对于管好和用好我国最为稀缺的土地资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村建设和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新要求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改进尚有一些缺陷需要克服。

  一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存在法律缺陷。《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了农民使用土地的排他性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都赋予了农民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但又规定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准抵押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了限制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客观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管理缺位客观上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由此导致农村基层保护土地资源不力。此外对承包土地因公益性建设,自然灾害,退耕还林等造成的耕地丧失或减少怎样相应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仍有待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缺乏有力保障。目前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大多是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等旧的土地征用制度解决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大都强行以低地价征用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卖与不卖,卖到多少价格几乎没有谈判权利高价转手形成的巨大"土地利润"有些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些流入了开发商个人的腰包。

  三是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仍不规范。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流转的组织化程度低,流转合同不完善等问题。一些公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量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使用有的基层组织和干部通过土地"反租倒包"谋利土地征用及其利益分配不透明等不但导致大量土地改变用途而且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毋庸置疑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土地。但乱占滥用耕地,严重浪费土地的现象必须坚决遏止。这需要加大土地监察力度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卫星遥感,行政问责,法律制裁等手段但更需要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克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十二五"期间最迫切需要推进三方面的土地制度改革: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权抵押交易。其中要特别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充分的排他性产权允许宅基地的依法买卖和流转让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对住宅处置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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