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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江苏模式的实践与启示




  3、互助会。地方政府为支持农村保险事业发展,本着自愿入会的原则,鼓励农户参保,并缴纳保险费,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设立基金专户,委托人保公司代管,风险互助会领导小组设在人保公司,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管理费,发生灾害,以风险基金为限,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4、委托代办。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政府支付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管理费,发生灾害,由政府负责;发生超赔,确定最高额度,保险公司退回历年管理费充作赔偿资金。同时,保险公司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联办共保。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按专业化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各种模式的评估

  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从省情实际看,江苏较之国外有相当大的差异性,照搬欧美模式、日本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江苏的农业较之外省也有显著的不同,生套外省经验也是不可行的。因此,试点之初,各参与方必须下大功夫探索研究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深入进行剖析论证:1、商业自办的难点在于风险高度集中、矛盾高度集中,保险公司处理大面积灾害或群体事件的能力也不够,这是这么多年农业保险萎缩的关键所在。2、成立专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不足在于,农业保险本身不具盈利能力,不宜支持和主张。况且这类公司往往实力弱,自身抵御大灾的能力不强,服务能力也不够,难以承担重任。3、互助会及代办的不足因素风险高度集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大,因为主体资格的问题,再保险也难安排,监管也容易缺位。4、农业保险既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又不能全部依赖政府;既不能单独让农户承担保费(保险意识,交费能力),又不能让农户不承担任何保险费用(抗风险主动性会减弱)。因此必须在政府主导、商业运作中寻求共同点。

  (三)“江苏模式”的核心内容

  1、调动了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关键是解决了一个机制问题,农业保险调动一个方面的积极性不够,而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 联办共保”为核心内容的“江苏模式”能够把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且成为利益的攸关方,是符合省情实际和高效率的运行模式。

  2、落实了操作环节上的几个统一:一是条款费率的统一,江苏农险,所有条款由保险公司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报经总公司批准后,由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下发各市执行,为风险的统筹与分散奠定了基础。二是经营模式统一,全省全部统一为4:6开的联办共保模式,公司4,政府6,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这一模式要作为一个江苏品牌来打造。三是费用成本统一。15%不得突破,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科学的费用支持政策,关键是如何把有限的财力资源配置到服务前端,同时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起步阶段把成本花在竞争上,或者是后台管理上,是得不偿失,是短期行为,不能持续,这就是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保监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共识。四是管理制度统一。这是2009年农业保险的工作重点,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目前我省已经建立起巨灾基金管理办法,大灾预案办法。即将下发承保、理赔流程管理办法,费用管理办法等。以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在更高层次上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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