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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法防御气象灾害


武汉立法防御气象灾害村委会应配备灾害防御信息员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通讯员朱博、实习生罗雪珊)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据介绍,武汉气候复杂多变,属气象灾害频发区域,暴雨、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高温、冰冻等气象灾害频繁交替发生,由其引发的洪水、内涝、旱情等衍生、次生灾害也较为严重。据统计,全市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损失的70%以上。《条例》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科普宣传。《条例》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如未进行论证,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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