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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通讯员朱博、实习生罗雪珊)根据农业气候资源区划,合理调整农业布局,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改善种养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重点,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进行论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提出,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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