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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空间大


□郭文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现出一定的农户辐射带动作用,但带动力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2月7日,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正式发布。调研数据表明,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户带动、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三产融合、涉农业务收入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与农户利益联结

调查样本涵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最终获得的有效样本为2615个,其中包括100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287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样本,31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

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是家庭农场。

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有所带动。平均而言,样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5户.平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8户,一个家庭农场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1. 67户,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33. 33户。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带动了全国8%左右的农户,带动规模相对较小。

合作社带动作用最强

横向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最强,家庭农场带动作用最弱。平均一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仅为7. 48户,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总体规模少64. 47%,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户总体规模少85. 83%。在同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单个主体带动能力与其人力资本状况、信息基础设施状况、社会资本状况、经营规模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人力资本状况越好、信息基础设施状况越好、社会资本状况越好、经营规模越大,单个带动能力就越强。

纵向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呈上升趋势,但增幅有下降趋。2015年平均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为42. 54户,比2014年增加3%。进一步对比可见,2015年平均单个合作社新增入社成员数量和退社成员数量分别为3. 20户和1. 15户,分别比2014年下降34. 83%和17. 86%。综合新增入社成员数量和退社成员数量,2015年平均单个合作社净增成员数量2. 05,增幅比2014年下降37. 5%。经济下行对合作社带动农户能力的增幅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影响。

促进农户增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有利益返还,返还额度上升,对农户增收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与农户利益联结最为紧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利分红和二次返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利益返还的两种重要形式。

调查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利益返还,并且返还金额相当可观。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向农户返还利益的有428家,占有效样本的52. 32%,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返还额为30. 23万元,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户成员返还利益0. 71万元。按每户3. 14人的规模计算,合作社成员得到人均收入0. 23万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 14万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利益返还的额度占到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 8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返还额度比较大,对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利益返还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对农民返还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比2014年增加了4. 45个百分点,同时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返还额度比2014年增加了13. 39%。

再者,相对于二次返利,股利分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利益返还机制。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实行股利分红的比例为46. 16%和49. 38%,而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进行二次返利的比例仅为16. 89%和18. 20%。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分红的股利平均额度为22. 57万元和26. 66万元;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返还的二次返利平均额度仅为4. 30万元和4. 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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