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禁突破
意见要求,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中央和省里规定的县市区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
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同级层次的,可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跨层次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2—3名配备,工作任务重、业务面宽的综合管理部门可增配1名副职。具体可按以下原则掌握:编制在10人以下的配备1正1副,11—20人的配备1正2副,21人以上的配备1正3副。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和公示制。
下月底完成
意见明确要求,这次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整个工作从现在展开,1月底前完成改革方案的备案和报批工作,2月底前基本完成。
要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记者毛德春)
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违纪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为保证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委办公室要求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机构变动和本人工作岗位的变化。机构改革期间,严禁擅自调整、突击提拔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突击发展党员、评聘职称。凡违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旅游。涉及撤并、分设和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要专门成立由原部门或单位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财产清查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部资金、财产和往来帐项进行清查登记,并在财政、国资、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与接收单位做好移交工作。未作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财务和资产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机构改革期间,冻结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人员编制的事项。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及在编制和计划以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一律不得录用或调入人员。严格执行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机构改革期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和档案保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尽快予以解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记者毛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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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年):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编制从5.1万人减为3万人。
第二次(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改革后人员编制减少了9700多人。
第三次(199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
第四次(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个,新组建4个部委,3个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第五次(2003年):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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