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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2年新农合医疗报销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 王复莲)日前,省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并出台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2012版),以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让更多的参合人受益。

  合基金费用报销

   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其中门诊统筹基金人均25元,用 于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门诊基金人均65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4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 个人自付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人均300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人均30元,用于21类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 销后的二次补助;风险基金人均5元,用于弥补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统筹地区按程序审批后,用于特定的大范 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

  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标准分别为省 级500元,州(地、市)级35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级(社区服务中心)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时,个人不承担的起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政策范围 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报销,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每例住院患者从医药总费用中首 先剔除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再减去起付费用,即为报销基数,报销基数再乘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即为合实际报销额。21类重特大疾病住 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常规首次报销和二次补助合计,即为新 农合实际报销额。21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不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从重 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常规首次报销和二次补助合计,即为合实际报销额。

  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慢性气管炎、高血压病、糖尿病等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报销,剩余 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报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报销,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 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对于住 院分娩的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每例补助5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500元, 全额由专项资金补助,产妇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1000元,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由产妇个人承担。超过县、乡 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相应医疗机构承担。高危孕产妇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再按 住院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常规报销。

  救助对象经过合首次常规报销后,按照医疗救助的规定救助。两项报销的合计报销额不得超过发生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参合农牧民在外地务工地住院的医药费用,回本地区后按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除21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同步从重特大疾 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助, 1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10001-20000元部分补助40%,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其补助费用纳入常规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救 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经合常规首次报销后的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按民政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直接进行救助,不再进行重特 大疾病医疗保障二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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