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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门诊收费将更规范


为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合基金安全,省卫生厅5月17日出台 《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即日起,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对住院患者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改后乡村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偿渠道。我省大部分合统筹地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一付费政策,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的同时,也规范了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门诊输液,遏制了滥用抗生素现象。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村卫生室分解处方、虚增门诊人次等不规范行为。

《办法》明确,一般诊疗费包括4大项共30小项,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等。只有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才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或同一患者当天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只需缴纳一般诊疗费;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住院患者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凡参加合的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只需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个人只需自付1元。

《办法》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合经办机构要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就诊人员身份、门诊补偿、门诊诊疗信息录入、补偿情况公示、基本药物目录执行等情况进行定期重点考核,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将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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