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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中医药如何发挥优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体现形式。

  合中医药发展尚存不足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在农村曾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为了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促进合和中医药两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中央颁布了各项补偿扶持政策。

  这些相关中医药服务补偿政策的出台,目的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减轻农民就医负担,降低合基金风险,提高合基金的使用效能,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但笔者认为,目前中医药的优势未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有效发挥,医疗成本并未因中医药的推广应用而减少,反呈迭加现象。在此发展趋势下,综合分析目前农村中医药的发展现状,其核心问题如下:

  一是对需方为主体的中医药服务补偿政策均已到位,但中医药并未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二是医疗成本并未因中医药的应用而呈现降低的趋势。三是农民对中医药服务的认知度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未在合中得到有效发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需重新审视我国现阶段合医疗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政策的作用与价值,进一步探索农村中医药的发展方向。

  发展建议

  探索中医药服务补偿方式与模式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合中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的体系基本形式,下一步的工作关键则在于进一步完善现在的投入机制和补偿形式,健全管理体系。因此笔者建议:

  首先,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根据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将县级中医药(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中药房)、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地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其次,依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充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再次,对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方面,除现有的以需方(农民)为主的补偿政策外,应进一步探索研究对于中医药服务供方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机构推广使用中医药的积极性。如中医药的补偿范围,尤其是针对不同病种的补偿政策应确定。而且,明确优势病种补偿方案。中医药在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应用非药物疗法等方面均具优势,所以就要针对优势领域制订相应的政策来予以鼓励引导。

  最后,实行政策倾斜,健全管理体制。从目前国家及各地对中医药参与合的各项政策措施而言,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给予的各项倾斜或优惠政策均已制订;但由于体制不健全,管理层面弱化,上级的好政策难以落实到基层。要彻底扭转这种不利和被动局面,必须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在地(市)县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

  加强农村各级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特点,使其在不需要贵重仪器设备的情况下,不仅可以提高广大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和覆盖范围,又可降低医疗费用和成本。然而,笔者近期研究结果却提示,在现行政策下,中药费与住院总费用和药品总费用呈明显的正相关性,患者住院的总费用与药品总费用随着中医药的使用而呈现增长趋势。

  此点提示,在临床应用中,中医药与西医药呈叠加现象,即1+1=2,而并非预期的1+1

  一是建立一支用得上、留得住、高素质的农村中医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是实现农村卫生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对此,首先,各级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对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在职培训,使现有的医务工作者具有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药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其次,制订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中医类大学生深入基层工作,特别是在实行县、乡、村统筹管理,保障基层医生待遇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药慢性病防治工作。有调查显示,农村地区慢性病年人均就诊费用为913.26元,自我医疗费用为180.93元。而中药具备了解决慢性病多因素致病难题的临床效应特征,中医药“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的思维特点以及在此思维下的治疗方法对日益增加的慢性疾病预防保健有着独特优势。我们的研究结果同样提示,患有慢性病的农村居民有近40%选择自购药物和私人诊所就诊。因此,加强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中医药慢性病防治能力,特别是加强乡镇卫生院慢性病防治能力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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