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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将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中广网哈尔滨2月15日消息:今年2月18日起,全省899个乡镇卫生院、5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计1422个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价销售。

  近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按照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第三批实施国家药物制度的各县(市、区)将从本月18日起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标志着经过一年的试点,黑龙江省1422个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全部实现在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黑龙江省落实医改五项改革工作中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率先完成。

  自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采购、全省统一价格,中标药品价格平均下降 38.4%。全省分两批在省内87个县(市、区)的703个乡镇卫生院、25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试点县(市、区)比例达到了 65.9%,超过国家目标5.9个百分点。该省还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为全省899个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 22220个,省财政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移支付补助2.8亿元,争取国家以奖代补资金1.7亿元。

  结合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黑龙江省还要求配套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坚持政府主导、体现公益、提高效率的原则,对899个乡镇卫生院、52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定岗,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全省农业人口的1.15‰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按照全省城镇人口的0.8‰来核定。要求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相关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奖罚。

  据了解,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还将推进一般诊疗费制,即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黑龙江省一般诊疗费已确定为每人次10元,纳入到合报销范围,同时提高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的比例,切实为患者减轻负担。

  据悉,针对此次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黑龙江省要求各级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定期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建立和实行严格的惩戒制度。

  另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黑龙江省为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近期将对307种基本药物实行重新招标,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基本药物招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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