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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所门诊服务将纳入新农合报销


早报讯: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出台。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到2015年底,全省村卫生所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业务用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上

我省提出,到2012年底,全省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拥有一名经过规范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到2015年底,力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比例提高到20%,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意见》规定,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通过新建、改建或改造等方式,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至少60平方米,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在原已改造建设200所示范性村卫生所的基础上,2011年、2012年全省分别再安排4900所、 4850所,共计9750所村卫生所建设项目。

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的轮训任务,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加强10项急救技术等适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乡村医生临床诊疗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学类职业院校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成人专科医学学历教育;支持医学类职业院校通过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安排、政府补助的方式,试办全日制大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开设全日制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生。

分四档对村卫生所建设予以补助

《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逐步将村卫生所门诊服务纳入合报销范围。积极将具备开展部分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按照各县的财力状况,参照省财政对各县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的分档办法,省级分四档对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予以补助,每所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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