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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周日)上午9:00-11:30,浙江省教育厅在吴山广场组织《条例》宣传、咨询活动。省、市教育部门领导和有关立法专家、中小学名师名校长等将接受市民咨询,大家有义务教育入学、素质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问题,可去了解。

  1985年制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过一次。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条例》,改动较大。比如——

  明确义务教育的免费范围。新《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保障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新《条例》规定: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比如,有杭州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应予以保障,因具体要求不一,可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新《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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