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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过快统一城乡医保 为探索最优医保体制留余地




  但是,合制度刚刚覆盖全国,还很脆弱,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巩固、完善。

  在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坚持城乡统筹不等于统一,合不能与城镇医保统一规定,否则容易引起农民的疑虑,也会造成合实际管理的混乱。同时,立法中也不适宜提出合和城镇医保统一标准,合并运行,在我国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的社会背景下,强调统一城乡医疗保障的标准,会造成城镇居民利用水平过多,而侵占农民利益,带来“穷帮富”的结果,产生明显的不公平。

  当前在立法过程中,对合宜以保障这一制度的稳定发展为出发点,在全面总结现有经验,与现行制度模式有效衔接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合的制度框架,充实合制度的内容。同时,建议留下立法空间,写入授权性条款,通过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广大农民的健康权益。

  此外,社会保险立法要为探索最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留有余地。选择哪一种管理体制,应以是否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是否有利于城乡居民公平地享受到医疗保障服务,是否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为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

  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

  目前,世界上有70%的国家和地区,其医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尤其在发达国家/地区中,这一占比更高,在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这一比例分别为83%和100%。只有19%的国家/地区由劳工或社保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采用何种行政管理体制更加能够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特点,更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探索。(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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