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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走出困局


        自2002年中央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一实践工作。地方政府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权,发展出不同模式。政府随之提出了在“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什么?如何实现合的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医疗保障的权利?单纯的覆盖面指标并不能回答和解决上述问题。实际上,当前合的制度构架存在着一系列内生问题,环环相扣,形成不良循环,阻碍着制度最大功能的发挥和持续发展。

    自愿还是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之初,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之间的互助,意味着以政府力量为支撑的强制原则不可取,意味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具备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问题核心在于,自愿参加则自愿缴费,强制则必须缴费。

        自愿原则有一定历史背景。2003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强制收费容易引起农民误解,政府在收费环节上尤为谨慎,特别强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其实,强制原则是有利于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定位于为全体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政府成为实施主体,通过强制性的确立,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则能集中有限的资源发挥制度分散疾病风险的作用,保障农民在遭遇大病时,能获得费用补偿。

        个人效率还是社会公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是使更多农民获得医疗保障,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计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政府为提高参合率,倾向于强调个人效率,由此派生出政府目标定位模糊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政府采取了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吸引农民参加。以制度运行有效性为指标分析,这些措施实质上削弱了制度保障大病风险的能力,背离了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标,并且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践已经表明,在医疗保险中引入个人账户是不适宜的。合中引入家庭账户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制度的持续。首先,管理成本昂贵——要投入登记、建账、发本、结算等一系列管理费用,并加大门诊报销的工作量。其次,沉淀资金弱化制度共济功能——减小了统筹基金的规模,影响患大病农民受益的可能性和额度。再次,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低——报销程序麻烦,农民较少使用。

        其次是“保小病”的问题。地方政府支持“保小病”的初衷在于“保小病”能够体现人人受益,吸引农民参合。不少学者支持“保小病”,着眼于提高农民实际收益率和对“保大病”下会导致医疗资源过多流向治疗而非预防的担忧。明确政府管理和投入的责任    当前制度的根本问题源于制度的定性与政府目标的不一致,致使制度的要件设计发生了偏差。为减少“互助”和“自愿原则”下的“逆向选择”,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地方政府乐于创新,结果或是花费大量行政成本,或是强调个人效率,与合作医疗基金有限性约束并存,弱化了制度的保障作用。制度保障作用弱化将影响农民参合积极性,政府又面临着制度公平与个人效率之间的选择。这些问题形成一个链条,危及制度的持续发展。

        归根结底,“逆向选择”是医疗保险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在这一领域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制度“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的特征,则破冰的关键在于——改“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明确政府的管理、财政投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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