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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议价权』需要制度化呵护


 

  记者近期在浙江、广东、河南、安徽、四川、贵州等东中西部10余省份采访时看到,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所剩无几,“用工荒”现象已从东部蔓延至中西部地区,各地争夺劳动力“白热化”,农民工工资普遍快速上涨。这一趋势还将继续加剧。(《经济参考报》11月4日)

  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几近枯竭”相伴随的现象是农民工工资持续上涨,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一个最为明显的例证是,尽管2012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但农民工平均月收入同比上涨11.8%。而农民工群体表现出的从“只要有活干就行”到“工资太低我不干”又意味着什么呢?学者认为,这是“议价权”逐渐从企业向农民工倾斜的表现。

  所谓“议价权”,在这里,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农民工对自身工资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放在宽广的社会背景下,“工资议价权向农民工倾斜”有着明显的进步价值,尽管这种进步来得不易,甚至有些被动的味道。相比于以往农民工的“二等公民”身份,在笔者看来,农民工议价权的提升和话语权的张扬是一种回归。

  一个理想的情形应是社会各阶层、各群体能够平等地行使话语权、都具有相应的博弈能力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讨价还价能力。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议价权和话语权都处于边缘状态,以至于他们几乎成为一个失语群体和沉默阶层。正是在各种各样的尴尬对比中,“工资议价权向农民工倾斜”现象才引起了舆论关注。

  学者福柯明确指出,话语权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主张及意见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为其他团体所认识。话语权是行动者极其重要的权力,是其它权力的基础。无论是对个体还是群体,话语权力在制定各种社会行动规则、参与社会行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话语权不仅影响个体参与社会行动的规范及行为准则,而且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体在社会行动中所获得或所追求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沿着这样的逻辑,有理由认为,农民工工资议价权的提升,同样是话语权提升的表现,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过,就笔者的观点,农民工工资议价权的提升并非是一种制度现象,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倒逼的结果。进而,我们最起码就要看到隐藏其后的两种隐忧。其一,农民工工资议价权上升的同时,组织化程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农民工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集体依托,尽管人数众多,但无法形成团体的力量,无法依靠正式的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在经济形势好转或者劳动力丰富时,所谓的“工资议价权提升”就可能再次落空。

  其二,工资议价权的提升依然没有改变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体制性弊病。如城乡二元结构的顽固存在以及缺少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等。

  进一步说,农民工工资议价权的提升需要制度化的尊重与呵护。要建设、畅通各种利益表达渠道,通过法律来表达农民工的诉求,使他们尽快走出社会失语地带,使农民工个体微弱的声音有组织化表达的可能,提高农民工阶层的整体话语权能力,让他们在社会中找到安全感和归属感,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工资议价权,而不是取决于一时一地的场景和条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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