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130余名农民工在富平县人民广场集体上访,封堵政府大门讨要工资。他们一度集体跪倒在政府门前,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事件发生后,富平县委、县政府采取措施,依法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截至14日16时,欠薪企业已累计兑付农民工工资1365万元。(1月15日《人民日报》)
从集体上访发生到兑付工资,中间只用了四天时间,富平县委、县政府的行动不可谓不快,行动效果也不可谓不佳。从整个处理过程来看,县委和县政府是一个为民执政、为民办事的有为政府。值得思考的是农民工讨要工资本是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问题,他们为什么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找法院,而是选择了集体上访找政府,让政府成了讨要工资的代理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交易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尽管其地位因为经济基础而有悬殊。人格平等的交易双方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交易,每一方所受到的法律保护也是对等的。其中任何一方有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另一方均可并应该用法律维护其权益。而政府仅仅作为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者和交易双方公共服务需求的提供者的身份出现,既不应该交易规则的制定者,更不应该是交易纠纷的仲裁者。交易双方按照法律签订契约,按照法律履行契约,正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的要义。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方违约行为。农民工的选择应该是要求资方履行契约,否则诉诸法律,而不应该找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交易环境中,农民之所以借助政府解决劳资纠纷,原因不过有二。其一,农民传统的“清官”思想。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清官”就是法律,就是维护公平的正义之身。其二,政府的强势。农民工如果找法院,利用法律维权,所经过的环节复杂,耗时漫长,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拿到工资。相反,如果通过上访找政府,把事情闹大,政府出于维稳需要,能利用其行政强制力,把漫长的调查取证压缩为几个小时或几天,很快就有结果。
无论农民工寄希望于“清官”,还是借助政府之强势,折射出的都是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缺失。如果政府官员的权威让位于法律的威严,如果法律能在每一起交易纠纷中给力,如果每一个市场交易主体都看到法律在处理交易纠纷中的有效作用,那么还有谁去选择政府做维权的“代理人”呢?还有谁去希望政府去反串法院的角色呢?农民工上访讨薪还会重演吗?
当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真正激荡于整个社会时,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才会更完美,我们的法治社会才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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