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实行重点监察,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保农民工灵活就业后可以个人身份续保
自2011年3月23日起,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人员,按以下规定参保:
1.已经在本市区就业并参保的农民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社区动员参保的城镇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尚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人员,由各社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填写《参保缴费申报表》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分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重点查处参保单位故意漏报无故中断缴费
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参保单位2011年缴费暂按2010年12月的当期应缴额预缴,待核定缴费基数后统一结算;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待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
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须在年底前缴清。生产经营困难,经社会保险部门审计认定暂无缴费能力的,须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补缴欠款。开展扩面征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部门将对参保单位故意漏报、无故中断缴费等违规现象进行重点查处,对非正常原因中断参保的单位进行集中监察。
已办理登记的参保单位31日前须办理年检
2011年3月23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须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所属管辖,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年检,社会保险年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年检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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