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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启动


  本报济宁8月10日讯:“能够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还能认可从前的缴费年限,这样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太方便了”,8 月10日上午,在广东工作的刘先生在济宁市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办理了相关手续,高兴地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济宁已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并在认可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转移以及最低缴费年限上做了明确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将延迟享受待遇。

  据刘先生介绍,他在广东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因为工作调动,他回到山东老家,但是咨询后得知,以前根本无法跨省区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现在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极大方便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参保接续工作。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省、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

  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新就业地续保时补足。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新就业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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