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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异地流动就业医保可以“带着走”


换地方工作,以前缴纳多年的医保不能转接,这样的僵局被打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日前转发国家三部委《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我省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接着算”,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此外,随参保人身份变化,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合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医保关系,也可实现互转。

异地流动就业,医保关系可接续,缴费年限可“接着算”

一直以来,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本月开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合的参保(合)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我省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超过3个月未接续的,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有关规定执行。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种医保关系可互转,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合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


我省特别提出,对于在城镇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的,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而原参加合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如再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此外,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保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合医疗经办机构申请,缴费年限也可连续计算。

有待各地再出细则,完全落实尚需时日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由于医保关系的转移涉及方面很多,险种之间的缴费、待遇等存在差别,所以必须有具体可实施的操作细则。我省要求各设区市、省直、中央属行业的医保、合管理部门,尽快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或合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

目前我省在本土和离乡务工的农民工有1242万人。随着各地相关细则出台,他们将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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