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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五类补贴


   中广网兰州6月18日消息 6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日前已正式批准了由省财政厅和省人保厅起草的《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在全省范围正式执行。今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和利息以及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都要按《办法》规定管理使用。

  根据该《办法》,今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就业切实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办法》同时还对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职业介绍”等五类补贴做了规定。

  ■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五类补贴

  A 职业培训补贴

  ● 补贴对象: 经过正规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 补贴标准: 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 补贴要求: 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在开班前应向当地人保、财政部门报告备案;提供免费培训的机构,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保部门申请补贴。

  B 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 已经被企业招用、签订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保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 补贴要求: 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C 公益岗位补贴

  ● 补贴对象: 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等岗位,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保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服务性岗位及其他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 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每月96小时,各地可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补贴要求: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经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D 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对象: 在有正规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 补贴标准: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 补贴要求: 在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报告时还应附职业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E 技能鉴定补贴

  ● 补贴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经过职业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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