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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租房租金低但租期至少两年 务工人员纳入保障


作为保障性住房中的重要一员,上海公共租赁住房方案浮出水面。从今天起至13日,《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并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符合条件的可续签,但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关键词:申请条件

暂不设收入门槛

“上海的公共租赁住房将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昨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说。据了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不过,考虑到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的人群广、收入差异大,因此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标准。

关键词:租金

略低于市场水平

昨天,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各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房型、面积、区位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住房和集体宿舍为主,承租人可以根据居住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租住。此外,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出负担,符合一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的贡献等因素,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关键词:租期

最短2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还需要租赁的,由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租赁总年限暂定一般不超过5年。

按照规定,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公约。发生上述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或者承租人购买住房或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假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严肃处理,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外,如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计入承租人(单身或家庭)的现住房面积,但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关键词:房型

套均面积40-50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市的公共租赁房将以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为主,套均面积约为四五十平方米。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布局,将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房型方面,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

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包括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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